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21执保1150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界沟村307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GADK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龙亢农场支行的存款70万元(账号:20×××67),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7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龙亢农场支行的存款70万元(账号:20×××67),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