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267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乾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6L1GXY,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157号金荣小区社区平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乾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以各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