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航某某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8912号 原告: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4层1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H49R98。 法定代表人:郑毅。 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64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威众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