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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定市恒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5020号
原告:解俊华,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恒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恒祥北大街**秀兰锦观城**3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俊华诉被告保定市恒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劳动纠纷一案,因原告解俊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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