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森源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临洮县森源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民初132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甘友明,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廷桢,男,汉族,1944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夏虎山,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胜东,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生财,男,汉族,1954年5月11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蒋国仓,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菊英,女,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董凤菊,女,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夏宝山,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杜学贵,男,汉族,2002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卜有琴,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石善文,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石积柱,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蒋国桢,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石善春,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张天秀,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生贵,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宕昌县。
原告:夏伟山,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诉讼代表人:夏虎山,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诉讼代表人:甘友明,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临洮县森源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以东苗木市场11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友明、王廷桢、夏虎山、王胜东、王生财、蒋国仓、王菊英、董风菊、夏宝山、杜学贵、卜有琴、石善文、石积柱、蒋国桢、石善春、张天秀、王生贵、夏伟山等二十人诉被告临洮县森源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甘友明、王廷桢、夏虎山、王胜东、王生财、蒋国仓、王菊英、董风菊、夏宝山、杜学贵、卜有琴、石善文、石积柱、蒋国桢、石善春、张天秀、王生贵、夏伟山等二十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友明、王廷桢、夏虎山、王胜东、王生财、蒋国仓、王菊英、董风菊、夏宝山、杜学贵、卜有琴、石善文、石积柱、蒋国桢、石善春、张天秀、王生贵、夏伟山等二十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友明、王廷桢、夏虎山、王胜东、王生财、蒋国仓、王菊英、董风菊、夏宝山、杜学贵、卜有琴、石善文、石积柱、蒋国桢、石善春、张天秀、王生贵、夏伟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由***、***、甘友明、王廷桢、夏虎山、王胜东、王生财、蒋国仓、王菊英、董风菊、夏宝山、杜学贵、卜有琴、石善文、石积柱、蒋国桢、石善春、张天秀、王生贵、夏伟山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