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8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9号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