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041号
原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根
审 判 员 陆益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