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32号
原告:**报,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报诉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报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报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