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报与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32号 原告:**报,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报诉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报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报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