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16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零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2,640,083.33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0,08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