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80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