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渝辉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7793号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湖.水晶郦城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53656D。
法定代表人:杨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辉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官家林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QBX58Q。
法定代表人:郑新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片区黄桷花园小区A幢1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56148X。
法定代表人:狄海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渝辉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蓓
人民陪审员    陈 碧英
人民陪审员    庞 朝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田 松
书记员宋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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