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湖水晶郦城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99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元,由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309元由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