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241号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锦路1号复地花屿城A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5365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2988号11幢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0CTD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并向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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