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661号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锦路1号复地花屿城A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5365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兴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1号管理中心二区301-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95MA07F1F1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