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665号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锦路1号复地花屿城A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5365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2988号11幢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0CTD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瓷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9月28日,通知原告言瓷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455元,原告言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