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3852号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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