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16***、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4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P54R5F,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F)。
法定代表人:李仁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AL9P32,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紫薇广场**楼**(CND)。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盐城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34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