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16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416号
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P54R5F,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F)。
法定代表人:李仁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AL9P32,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紫薇广场**楼**(CND)。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雄志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