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560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紫薇广场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任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