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原审被告: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会紫薇广场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