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启东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元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宸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飞,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亿丰商城5幢1603室。
法定代表人:顾莉莉。
原告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26元、保全费2637元,合计6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