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楚建设有限公司

5663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5663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69151866C,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许圩居委会委员会办公用房23号。
法定代表人:卓成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Q1TNC1N,住所地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领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1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雅情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