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楚建设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707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萱,女,汉族,1998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张红梅,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罗小瑞,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泽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罗小瑞。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梅、罗小瑞、江苏泽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