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天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68055376,住所地泰兴市圆融金融中心1、2幢1-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7T635K,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白农村西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4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神天公司起诉要求润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无锡市××路××号,属该院辖区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润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是消防分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泰兴市,***由被告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神天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润达公司与神天公司就无锡贝诺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无锡市新吴区××路××号。因案涉工程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约定发生争议由一审法院管辖,故该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润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