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884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白衣村西二组。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5元,减半收取3,492.5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