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陶九山、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特43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建筑师工社****。
法定代表人:张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安,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1月18日经特邀调解员朱敏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公司多扣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建筑师证书使用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3000元。
二、双方就此次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经特邀调解员朱敏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晓燕
书 记 员  吕劝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