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怀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闯。
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京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3506元(原告已预交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