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方荣,男,1965年10月8日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军,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同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崔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薛卫勇,男,1979年1月12日生,住海安县。
上诉人吴方荣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同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原审第三人薛卫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方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其与同盛公司之间无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错误;一审认定其系经他人介绍到薛卫勇手下从事劳务、与薛卫勇形成劳务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认为其自认工作标准由薛卫勇确定、上下班考核受薛卫勇监督、其工资发放由薛卫勇负责,系断章取义。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同盛公司辩称,吴方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同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吴方荣一审中提交的照片上显示的规章制度是晶科公司而非其公司的,工资表和收条均是由第三人薛卫勇制作发放,吴方荣一审中已自认上班考核受薛卫勇负责。薛卫勇虽是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前的妻弟,但崔前2017年5月31日才成为同盛公司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案涉纠纷于2016年发生时薛卫勇与同盛公司并无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卫勇二审中未陈述意见。
吴方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同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6日,同盛公司将南通盛步光伏9MW分布式光伏外包给第三人薛卫勇施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施工协议书各一份,双方约定光伏施工费按0.15元/瓦计算。第三人手下的劳务人员按天计算劳务费用,劳务人员的管理由第三人负责。
2016年11月7日,吴方荣因身体不适前往东台市富安中心卫生院治疗,2016年11月15日治疗完毕出院。入院诊断脾破裂,手术名称脾切除、腹腔引流。
2017年7月17日,吴方荣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同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同日作出海劳人不仲字[2017]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同盛公司已将相应光伏发电项目分包,决定不予受理。
吴方荣系经过案外人介绍到薛卫勇处工作,吴方荣工资由薛卫勇发放,工资数额、标准和上下班时间亦由薛卫勇确定,其上下班考勤由薛卫勇负责。薛卫勇并非同盛公司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吴方荣与同盛公司之间并无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吴方荣系经他人介绍到薛卫勇手下从事劳务工作,从工作伊始即以第三人为合同相对方与之形成劳务关系。吴方荣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工作标准由第三人确定,其上下班考核受第三人监督,其工资发放由第三人负责,从中不难看出,在工作实践中,吴方荣一直以受第三人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吴方荣从未有与同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之意思,实践中也未有与同盛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吴方荣主张其系与同盛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实际由同盛公司对其负责考勤等。但对上述述称,其并未提供初步证据加以佐证,且对劳务提供考勤并非劳动关系所特有。故对吴方荣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方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吴方荣经案外人杨成永介绍到薛卫勇手下从事相关劳务,其工作考勤、工资发放以及发生案涉事故之后给予吴方荣2000元补偿等处理事务,均由薛卫勇负责或经手,同盛公司一审中提供与薛卫勇签订的《南通盛步光伏9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协议书》及《劳务协议书》,可以证明同盛公司将南通盛步光伏9MW分布式光伏外包给第三人薛卫勇施工的事实,能够排除薛卫勇招用吴方荣从事劳务系代表同盛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吴方荣虽主张薛卫勇系同盛公司职工,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佐证。本院综合双方的举证认为,吴方荣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达到证明其与同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主张,其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烨
审判员 钱泊霖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