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宇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322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2)苏032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8731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837元,被执行人***昂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1690元,合计88527元,扣缴执行费1209元后余873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和解并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