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50昆山市周市镇靖发装饰材料商行与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润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50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靖发装饰材料商行,注册号320583600939418,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港龙建材批发市场木材区**。
经营者:朱凤莲。
被告: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0HHG52H,,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弘正余。
被告:昆山润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8906010E,住所地昆山市,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开胜。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周市镇靖发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润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并明确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不再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