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89昆山巴城镇喜迎厨具销售部与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089号
原告:昆山巴城镇喜迎厨具销售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GMR94R,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喜迎,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0HHG52H。
法定代表人:弘正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巴城镇喜迎厨具销售部与被告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巴城镇喜迎厨具销售部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巴城镇喜迎厨具销售部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