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770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百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边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9J。
法定代表人:曾桂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添,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玖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八集乡工业园区荣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8D。
法定代表人:边超,总经理。
被告:江西龙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下埠产业园西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4Q。
法定代表人:黄晓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百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玖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百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百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百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百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