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6860号之一
原告: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新盛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无锡新盛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款已由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