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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86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9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116号16幢。
法定代表人:WANGQU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龚春华
人民陪审员黄梅珍
人民陪审员彭兴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