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994号
原告: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白果南路38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坤,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多联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太子山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多联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9元,减半收取计3464元,由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