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882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龙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佟圩居委会办公用房01栋31室。
法定代表人:李凯。
原告**诉被告江苏龙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邹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姚紫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