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河北省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