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3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市坤安驾培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坤安驾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3执29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瑾俊
审判员***
审判员朱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