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2848号之一
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953854005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北环路(曹包蔡村肖杆桥东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1417059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句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1元,保全费2307元,合计5638元,由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