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宏迅德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4861号
申请人:江苏中宏迅德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蟠龙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许麒。
被申请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五里墩气象局旁。
法定代表人:洪勤。
申请人江苏中宏迅德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宏迅德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中宏迅德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