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崇明街道红山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一马先隔壁。
法定代表人:洪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平,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崇明街道红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崇明街道哈佛星城10幢101室。
经营者:陈蕾,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崇明街道红山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0元,减半收取11430元,由上诉人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