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天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6民初4863号 原告:江苏天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754465802,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22号***技园12号楼12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2FFQM0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1-120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攀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9529236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1-120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公司)诉被告江***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阁坝公司)、***、***攀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悟阁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昊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悟阁坝公司立即向其返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利息为57500元,本息合计1557500元);2.判令悟阁坝公司向其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万元;3.判令***、昊攀公司对***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坝公司、***、昊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1日,悟阁坝公司因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其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本息在202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同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署《借款协议》后,其依约根据悟阁坝公司提供的工人工资结算表,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借款到期后,悟阁坝公司未返还任何款项。***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昊攀公司作为悟阁坝公司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坝公司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悟阁坝公司、***、昊攀公司共同辩称,天孚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1.悟阁坝公司虽然出具150万元借款协议,但借款并未直接到公司账户,而是直接发放到此案关联的建设项目(惠山区洛社亿丰商业广场)所有农民工工资账户,此借款属于工程结束时完工结算前的预借进度工程款,而不是纯粹的民间借贷关系;2.在工程结束时天孚公司共支付悟阁坝公司材料款、工人工资共计6431809.9元,工程结束后开发商对此项目结算总工程款为10465784.32元,减去天孚公司支付金额共计6431809.9元,再减掉此项目约定的管理20%即(2093156.9元)余额还有1940817.6元,故天孚公司借给悟阁坝公司的150万元根本不属于借款,只属于用于此案关联项目民工工人工资的工程进度款;3.此借款既为工程进度款就没有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综上,天孚公司所诉无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驳回天孚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1日,出借人天孚公司与借款人悟阁坝公司、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坝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天孚公司借款150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悟阁坝公司、***承诺该借款于202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月利率为1%,***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悟阁坝公司、***承诺如不按约定归还借款,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22年1月24至1月28日,天孚公司按照悟阁坝公司、***提供的工人工资结算表向各个工人支付相应工资,共计支付150万元。***坝公司、***未归还借款,2022年7月12日,天孚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悟阁坝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6日,原股东为***、***,2022年3月23日上述两股东退出,股东变更为昊攀公司,公司变更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审理中,昊攀公司为证明其财产独立***坝公司的财产,向本院提交悟阁坝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昊攀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天孚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为昊攀公司、悟阁坝公司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达到昊攀公司、悟阁坝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目的,两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营业地点混同,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及本案的担保人均为***,人员构成混同,昊攀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悟阁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悟阁坝公司称,本案150万元其认为是天孚公司应当支付的项目进度工程款,不能作为其向天孚公司的借款。当时正值春节农民工都要回家过年,天孚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迟迟不到位,大部分民工到惠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讨薪、在惠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山区洛社司法所、惠山区洛社派出所三方调解下,天孚公司仍不肯支付工程款,必须让悟阁坝公司出具借款协议书,最终在三方政府部门协调下暂且由其先出具借款协议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后期在结算时扣款,才有了借款一事;目前其与天孚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清,即使扣除150万元天孚公司还结欠其其他工程款,其提供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材料支付明细表、人工费支付明细表,证明项目已完工,发包方已经完成跟天孚公司之间的项目结算、项目总金额以及天孚公司已支付其的金额,扣除150万元后天孚公司还结欠其其他工程款。天孚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工人工资结算表、付款明细、企业工商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材料支付明细表、人工费支付明细表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天孚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可证***坝公司向天孚公司借款15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悟阁坝公司辩称该款为预借的进度工程款,而天孚公司至今未与其结清工程款,故该款其不应支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150万元款项的性质双方已以《借款协议》的形式确定其为借款,悟阁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至于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悟阁坝公司可凭相关证据另行向天孚公司主张,但鉴于本案借款确直接用于支付天孚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且悟阁坝公司与天孚公司就该工程项目尚存在工程款的纠葛,故本院认为,双方完全可在工程款结算时对本案借款进行扣除、结算,综合全案事实,本院对天孚公司主张的其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万元不予支持。***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对悟阁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悟阁坝公司追偿。昊攀公司为悟阁坝公司的唯一股东,而昊攀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坝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悟阁坝公司对天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天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攀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苏天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69元,***公司负担722元,悟阁坝公司、***、昊攀公司共同负担14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