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一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3民初12882号
原告***一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一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一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惠红
书记员  宋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