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2354号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高新区韩通村友谊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66116065。
法定代表人:王沙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明,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现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大里庄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61665234R。
法定代表人:史万振,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诚盟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泰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诚盟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对被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诚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6元,减半收取计6768元,由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