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鲜启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3民初1898号
原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冯村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菊花,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启君,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