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3民初1898号
原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冯村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菊花,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启君,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河南省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