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208号
原告:乔爱华,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07GH86K。
法定代表人:于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斌,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南通佑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10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221ADP24。
原告乔爱华与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佑卿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31日,原告乔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乔爱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乔爱华负担。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