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69号
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鸿运诚信酒店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国际商都3A-3-35.36号。
经营者:陈春凤,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阳钧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光彩物流基地3幢2115室。
法定代表人:段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志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襄阳宏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万州大道中豪襄阳国际商贸城F30栋(1-2)-014。
法定代表人:杨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鸿运诚信酒店用品经销部与被告襄阳钧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襄阳宏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鸿运诚信酒店用品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