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88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