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88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