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8939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枣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