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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354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址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洋碾村南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MA1WQURG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蕾